第十一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空白纸张上或未认真填写的证明等凭证或信笺材料上盖印。
第十二条建立用印登记制度,禁止随意用印。印章管理人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用印登记,详细记录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等。做到印章使用有据可查,责任分明。
第十三条其他印章使用注意事项
1、用印必须文印相符,即落款与所用印章名称一致
2、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原则上一律不予签章证明,涉及到个人其他证明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签章证明
3、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印章管理使用办法,不得擅自做主用印,用印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疑问的盖章请求,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报告。
4、印章管理人应严守印件秘密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印章管理本着“谁管印,谁负责”的原则,发票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由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副处长负责保管,处室公章由财务处副处长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印鉴分管制度。印鉴公章和人名章由财务处副处长和审核会计分别保管,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
第十五条印章管理员应采取一定的保险措施保管印章,不得随意存放,应做到人走柜锁。印章管理员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将印章交与他人保管。如管理员因故临时请假或出差,需经相应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临时专管人员,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印章保管人员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3、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
4、非法使用印章的
5、擅自将印章交由其他人代管代用的
第十七条印章不慎遗失、被盗、损毁,应及时上报到相应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并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八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时,应及时上缴印章及用印登记簿,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原有相关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据专用章与财务专用章的区别
1.用途不同: 收款章是收款专用的,盖在收款单据上,只证明收款用;财务章用所有财务业务都可以用,是财务专用章。
2.责任范围不同: 收款专用章责任小,在收据上盖章只盖收款专用章就可以了;财务专用章是银行业务必须盖的章,这个是注册公司之后才能刻的。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