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印章是学院财务处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财务印章,是指财务处公章、财务业务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财务发票专用章以及在银行预留的财务印鉴章。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变更
第三条学院财务印章的刻制应由财务处向党政办提交刻制印章申请,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刻制、备案,任何人无权私刻公章。
第四条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财务处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需经党政办公室发文后方可启用。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属上级单位制发的印章,原印章应交回上级单位封存或销毁;属单位自行刻制的,党政办要收回旧印章,新、旧印章须在党政办登记、留印,旧印章由党政办按规定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出现印章变更、遗失和注销等情况,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要及时上报党政办公室,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处公章的使用范围:以财务处名义对内的通知等日常事务文书;对外的可由财务处盖章的证明、函等
2、财务处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提取公积金、咨询、证明等财务业务方面的须加盖专用章的文书
3、财务收费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财务处收费票据盖章使用
4、财务发票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财务处税务发票盖章使用
5、财务印鉴的使用范围:用于学院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
第八条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财务处对外出具的报表、证明等文书材料,要加盖印章的,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需使用印鉴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重要的文书材料还需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九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若认为不符合规定可拒绝盖章。
第十条印章使用应在财务处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发票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盖印,银行印鉴章由财务处副处长和审核会计负责同时盖印,业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副处长负责盖印,处室公章由财务处副处长负责盖印。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指定人员在场监印,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指定其他财务人员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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