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A
——B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A
——B
贷:库存商品——A
——B
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返利销售的账务处理:
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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