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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某头部券商、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被质疑!
来源: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2023-06-09 0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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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未对发行人前述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成本费用归集等事项进行充分关注并调整。另外,发行人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披露错误;高品质特种不锈钢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多计 93.13 万元,影响分产品的毛利率核算及披露。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未充分关注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披露不准确事项。
(2)未对江苏银环回函不符执行进一步核查,审计底稿中未见客户回函不符的原因的核查记录,未分析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保荐人底稿中复印了立信替代测试底稿,未对相关事项实施核查程序。
(3)未对研发费用核算进行充分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对研发领料的领料人未做规定,存在生产人员领取研发材料的情况。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发行人内控缺陷进行分析,未见对生产人员薪酬福利和耗材等在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中分摊过程的复核;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以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对于 C 类研发项目领料,发行人参照各生产车间历史生产的实际损耗率确定固定损耗率核算材料费用,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该种方法的合理性分析,未见对实际损耗和测算损耗差异的对比分析。
(4)申报会计师未关注发行人发货出库单无编号对核查程序的影响。
(5)申报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选择合理性未做说明。
(6)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底稿显示向供应商发函 165 份,回函 119 份。一是对于 73 份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的询证函,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仅在发函时获取了函证单位提供的发函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在底稿中未将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供应商名片登记的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亦未在底稿中记录电话核实情况。二是回函差异及替代测试程序方面,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 46 份,替代测试汇总表底稿中记录 14 份,实际执行 9 份,已执行的替代测试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保荐人函证底稿中,存在 27 份回函差异调节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无替代测试的情形。
(7)分析性复核程序不到位。申报会计师对存货分月明细表和制造费用年度对比表底稿中基本未见对分月分明细变动较大的项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8)采购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在采购真实性核查中,核查样本偏低,且未记录抽样方法,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无法判断。
(9)保荐人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事银行账户不全,部分实控人亲属及董监高账户流水由其本人提供。
请保荐人:
(1)说明发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申请文件中发表的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成本完整性、研发费用准确性等结论证据是否充分。
(2)说明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
(3)质量控制部门对该项目函证程序、研发费用核查等内容的尽职调查充分性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4)督导发行人全面梳理、及时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请申报会计师:
(1)说明发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说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
回复:
一、保荐机构说明。
(一)说明发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申请文件中发表的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成本完整性、研发费用准确性等结论证据是否充分
1、影响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相关问题,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成本费用归集、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披露、高品质特种不锈钢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披露等
(1)基本情况
对于发生前述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的具体情况、原因如下:
(2)保荐机构存在问题
对于收入跨期、费用跨期事项未充分关注,相关事项造成会计差错、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等披露不准确;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分产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准确性未充分关注,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准确;未对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进行充分关注,造成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准确。
(3)具体影响
1)收入跨期及成本费用归集导致会计差错更正
发行人因上述收入跨期事项调增 2021 年收入 85.42 万元,调增 2021 年净利润 21.91万元,不影响 2019 年、2020 年财务数据,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
发行人将因报销发票跨期导致计入 2020 年的费用调整至 2019 年,合计金额 18.31万元:调增 2019 年销售费用 10.41 万元,调增 2019 年管理费用 7.90 万元,调减 2020年销售费用 10.41 万元,调减 2020 年管理费用 7.90 万元;将计入 2021 年的费用调整至2020 年,合计金额 3.11 万元:调增 2020 年销售费用 0.87 万元,调增 2020 年管理费用2.24 万元,调减 2021 年销售费用 0.87 万元,调减 2021 年管理费用 2.24 万元;将计入2022 年的费用调整至 2021 年,合计金额 17.78 万元:调增 2021 年销售费用 8.43 万元, 调增 2021 年管理费用 9.36 万元。前述事项调减 2019 年净利润 18.26 万元、调增 2020 年净利润 15.15 万元、调减 2021 年净利润 12.58 万元。上述费用跨期情况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
2)招股说明书中“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披露不准确
考虑所得税影响后,该事项对 2020 年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金额为 475.6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事项为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及招股说明书披露错误,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未影响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
3)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利息资本化金额为 230.32 万元、509.77万元、710.43 万元;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为 225.99 万元、745.53 万元及 714.87 万元,金额披露错误。该事项为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错误,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未影响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
4)分产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在 2020 年按产品类别划分收入时,红冲 93.13 万元收入金额应计入高温及高性能合金产品,但错将该红冲收入划分为高品质特种不锈钢,因此影响分产品收入披露准确性。上述事项为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错误,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未影响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
5)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
以上事项中,仅收入跨期及费用跨期事项对财务报表存在影响、但影响金额较小, 对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2022 年发行人不存在因前述事项导致的财务报表调整。发行人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金额及影响比例较小,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 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4)整改情况
经过现场检查,前述事项引起了发行人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同时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1)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进一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编制财务报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披露差错调整因素;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与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4)针对报销时间严格要求,杜绝收入及费用跨期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事项及对应数据进行了复核、督促发行人积极加强内控建设及财务人员相关培训,确保不再发生此类情况,并确认整改情况及招股说明书及审计报告准确性。
2、不影响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相关问题,包括底稿收集及归档不及时、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
对于发生前述底稿收集及归档不及时、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问题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未对江苏银环回函不符执行进一步核查,审计底稿中未见客户回函不符的原因的核查记录,未分析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保荐人底稿中复印了立信替代测试底稿,未对相关事项实施核查程序
1)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 月向江苏银环发出客户询证函(函证收入金额 2019 年、2020年、2021 年分别为 1,911.51 万元、-254.67 万元及 400.31 万元),该客户于 2022 年 3 月回函、并显示回函不符。由于江苏银环回函未列明具体交易金额,保荐机构于 2022 年5 月获取该客户发出回函不符情况说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该客户的交易金额,经核对与发行人账面金额一致,但由于过程中沟通周期较长,最终取得回函不符情况说明时间较晚、未能及时在底稿中进行归档。
在 2022 年 3 月江苏银环回函不符后,保荐机构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银环发生的交易额及应收账款的借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查验以进行替代程序,替代测试相关附件均由保荐机构独立从发行人处获取并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会计师审计程序与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存在一定互补性,保荐机构进一步补充获取申报会计师的函证替代测试明细表等,与发行人核算情况进行核对,确认金额无误后合理信赖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成果,并底稿上记录“已复核发行人会计师前述核查程序”。
2)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保荐机构对于江苏银环回函不符事项核查程序主要问题在于江苏银环回函不符情况说明时间较晚,未能及时在底稿中进行完整归档;未对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进行专项分析。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如下:
①获取回函不符情况说明,但过程中对方配合意愿较低、沟通周期较长,最终取得回函不符情况说明时间较晚、未能及时在底稿中进行归档;
②保荐机构针对江苏银环回函不符情况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依据发行人账面记载的记录,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银环发生的交易额及应收账款的借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查验并独立从发行人获取相关资料;
③了解江苏银环退换货金额及退换货原因,并获取相关退换货处理协议。有关江苏银环退换货情形的具体情况参见本问询回复“10.关于营业收入”之“二”之“(二)说明报告期内客户是否存在拒绝验收、发出商品后退回或存在争议、产品质量争议和货款纠纷等情形,退货政策执行情况及财务影响”。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申报前已对江苏银环退换货事项获取了该客户 2019 年与发行人处理质量异议的相关事实文件,具体包括
《中航上大 TP310H 圆钢质量问题会议纪要》《关于中航上大 TP310H 圆钢质量问题的处理协议》《关于中航上大供江苏银环 TP310H 圆钢质量事故处理协议》等;
④对江苏银环进行了现场访谈,访谈了解到发行人与其交易金额、退换货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载的交易金额不存在明显差异;
⑤在以上核查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到保荐机构核查程序与会计师审计程序存在一定互补性,保荐机构进一步补充获取申报会计师的函证替代测试明细表等,与发行人核算情况进行核对,确认金额无误后合理信赖申报会计师的审计成果,并底稿上记录“已复核发行人会计师前述核查程序”。替代测试相关附件均由保荐机构独立从发行人处获取并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结合上述文件及核查情况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导致财务报表错报。
3)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整改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已将回函不符情况说明进行归档,同时对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进行专项分析,并复核确认了首次申报前关于江苏银环回函不符事项的相关核查程序。
(2)未对研发费用核算进行充分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对研发领料的领料人未做规定,存在生产人员领取研发材料的情况。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发行人内控缺陷进行分析,未见对生产人员薪酬福利和耗材等在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中分摊过程的复核;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以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对于 C 类研发项目领料,发行人参照各生产车间历史生产的实际损耗率确定固定损耗率核算材料费用,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该种方法的合理性分析,未见对实际损耗和测算损耗差异的对比分析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程序并无特殊技术要求,部分生产人员投入研发活动的情形属于行业惯例,如可比公司隆达股份(688231.SH)披露其存在辅助研发人员投入研发活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并未设置专职研发领料人员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惯例;在财务核算方面,发行人在组织实际研发活动中已严格按照炉号进行区分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并进行财务核算,相关领料人员薪酬已按照炉号记录的工时准确分摊至研发费用及成本,确保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
材料损耗方面,发行人根据历史损耗率谨慎估计固定损耗率,将 C 类研发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乘以该固定损耗率,作为研发费用的材料损耗金额。固定损耗率与实际损耗率基本一致,固定损耗率的确定依据合理,且符合谨慎性原则。
2)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①保荐机构获取发行人工时分摊表并核查了研发费用核算情况,虽然领料人员系生产人员但其人工薪酬按炉号对应工时分摊至研发费用及成本,结合核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内控缺陷,但未将该分析过程记录在底稿中;
②保荐机构针对各类研发活动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归集分摊进行抽查复核及穿行测试,获取包括原材料领料单、人工工时原始记录、能源抄表数资料并形成底稿;
③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各类研发活动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归集分摊进行抽查并进行重新计算,获取包括成本分摊明细表、原材料领料单、人工工时原始记录、能源抄表数、研发台账等资料并进行复核,经核查,发行人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内控管理,且费用核算真实、准确。保荐机构在申报前已对发行人以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市场案例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在内部审核阶段进行专项分析;
④保荐机构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历史损耗率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对比分析固定损耗率和历史损耗率,但仅在内部审核阶段文件中说明相关核查情况,未形成专项底稿并归档。
3)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整改情况如下:
①基于发行人没有明确约定生产人员可以参与研发领料的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针对生产人员进行研发领料事项进一步完善《研发管理制度》(2022 年 12 月实施),并将是否属于内控缺陷相关分析过程记录在底稿中;
②保荐机构已对耗材等生产成本进一步补充核查程序并扩大样本量;
③保荐机构已针对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事项形成专项分析底稿;
④保荐机构基于已获取并复核的发行人历史损耗率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及对比分析固定损耗率和历史损耗率情况,形成专项底稿。
(3)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底稿显示向供应商发函 165 份,回函119份。一是对于73 份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的询证函,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仅在发函时获取了函证单位提供的发函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在底稿中未将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供应商名片登记的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亦未在底稿中记录电话核实情况。二是回函差异及替代测试程序方面,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46份,替代测试汇总表底稿中记录14 份,实际执行9份,已执行的替代测试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保荐人函证底稿中,存在27份回函差异调节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无替代测试的情形
问题一:函证地址不一致问题
1)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向供应商发函情况如下:
2)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保荐机构在发函时获取了被函证单位提供的发函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因说明, 但在底稿中未将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供应商名片登记的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此外,保荐机构尽管对部分不一致情况进行了电话及现场访谈核实,但未在底稿中记录具体情况。
3)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整改情况如下:针对 54 份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的询证函,将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已获取的供应商名片登记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在此后更新申报文件财务数据过程中增加该交叉比对程序,并在底稿中详细记录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替代核查情况。
问题二:保荐人函证底稿中,存在 27 份回函差异调节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无替代测试的情形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对函证替代测试程序覆盖率不到位,部分函证存在差异调节表信息不清晰等问题。对于 27 份存在问题的函证,保荐机构在首次申报前对其中 10 家采购金额较大的供应商执行了函证替代程序;针对剩余未进行替代测试的 17 份函证(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占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发函金额比例分别为1.58%、1.24%及 1.14%,占比较低),保荐机构于现场检查期间补充了函证替代程序。并在此后更新申报文件财务数据过程中增加了替代测试覆盖率。此外,保荐机构进一步完善了上述函证中部分存在差异调节表信息不清晰等问题。
(4)采购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在采购真实性核查中,核查样本偏低,且未记录抽样方法,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无法判断
1)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对于发行人采购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及采购性真实性核查,保荐机构履行了穿行测试、函证、走访等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①执行穿行测试及检查程序,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并随机 1-3 家供应商,选择当期最大一笔执行采购循环穿行测试,获取并检查合同、记账凭证、磅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凭证等,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采购内部控制流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程序存在核查样本偏低且未明确记录抽样方法的问题。
②对主要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报告期内各期的交易发生额、各期末往来款余额,并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供应商执行查阅采购合同、入库单、发票及对应的银行回单等替代程序、确认金额无异常;供应商函证的抽样方式为:对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供应商及随机抽样样本进行函证,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2)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整改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已进一步提升采购细节测试核查比例并在底稿中明确抽样方法:保荐机构选取对报告期各期前 10 大供应商全部交易执行细节测试,并对前 11-20 大供应商抽取记账金额超过 50 万的一笔交易执行穿行测试,报告期各期执行细节测试比例情况如下:
(5)保荐人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事银行账户不全,部分实控人亲属及董监高账户流水由其本人提供
1)保荐机构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发现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底稿中缺少栾吉哲北京银行账户(621468007289****)、缺少张阳阳招商银行账户(621276201528****);对于部分实际控制人亲属及董监高账户流水保荐机构未亲自调取情形。
对于自然人银行流水,保荐机构在申报前实地走访发行人经营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主要银行及董监高主要开户行实地获取相关自然人银行对账单,并通过获取支付宝查询记录(具体为相关自然人提供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在内的 15 家银行支付宝查询截图)、交叉核对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号等形式进一步验证账户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亦要求上述人员出具《个人银行账户完整性承诺函》。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底稿中缺少栾吉哲北京银行账户(621468007289****),主要原因系该账户用途主要为缴纳社保,支付宝中未能识别该账户,且由于该账户报告期内发生交易金额较小、频率较低,因此对栾吉哲在出具《个人银行账户完整性承诺函》时遗漏该账户;缺少张阳阳招商银行账户(621276201528****),主要原因系该账户为未激活电子虚拟账号、实际并不存在,在银行柜台亦无法显示、无法调取流水。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在底稿中记录了招商银行柜台显示账号清单不存在该账户的照片证明。对于部分实际控制人亲属及董监高账户流水保荐机构未亲自调取情形,主要原因系申报前执行该程序时由于中介机构及相关董监高所在地出行受到一定限制、未能逐一陪同打印,涉及人员主要系外部董事、监事等,人数较少。
2)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整改情况如下:
①针对栾吉哲北京银行账户(621468007289****),保荐机构已补充获取该账户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经核查,报告期内该账户无 5 万元以上资金流水发生;针对张阳阳招商银行账户(621276201528****),保荐机构取得了招商银行柜台显示账号清单不存在该账户的照片证明。
②相关限制解除后,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现已针对未亲自陪同打印流水的自然人补充跟打银行流水程序或陪同从官方网银导出,并将跟打银行流水与前述人员提供的流水进行比对、核对结果与其本人提供内容一致。
3、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申请文件中发表的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成本完整性、研发费用准确性等结论证据是否充分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已对整改后底稿实施专项复核,并对项目组开展专项规范性培训,基于本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针对性学习。保荐机构根据监管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问题进行 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对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工作,包括对收入真实性、采购和成本真实性、研发费用真实性以及其他财务报表科目的真实性等执行了核查程序。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成本全面性等获取了充分的结论证据,执业质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说明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
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及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具体参见本题“一”之“(一)说明发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申请文件中发表的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成本完整性、研发费用准确性等结论证据是否充分”。
(三)质量控制部门对该项目函证程序、研发费用核查等内容的尽职调查充分性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已对该项目函证程序、研发费用核查等内容的尽职调查充分性进行复核并出具专项复核报告。
(四)督导发行人全面梳理、及时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保荐机构已督导发行人全面梳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发行人已完整披露现场检查发现及相关自查识别问题情况并进行披露,发行人已及时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申报会计师说明。
(一)说明发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影响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相关问题,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成本费用归集、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披露、高品质特种不锈钢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披露等
(1)基本情况
对于发生前述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的具体情况、原因如下:
(2)申报会计师存在问题
对于收入跨期、费用跨期事项未充分关注,相关事项造成会计差错审计报告披露不准确;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分产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准确性未充分关注,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准确;未对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进行充分关注。
(3)具体影响
1)收入跨期及成本费用归集导致会计差错更正
发行人因上述收入跨期事项调增 2021 年收入85.42万元,调增2021年净利润 21.91万元,不影响2019 年、2020 年财务数据,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
发行人将因报销发票跨期导致计入2020年的费用调整至2019 年,合计金额 18.31万元:调增 2019 年销售费用10.41万元,调增2019 年管理费用7.90万元,调减 2020年销售费用10.41万元,调减2020年管理费用7.90万元;将计入2021 年的费用调整至2020年,合计金额 3.11 万元:调增 2020 年销售费用 0.87 万元,调增2020年管理费用2.24万元,调减2021年销售费用0.87万元,调减 2021 年管理费用 2.24 万元;将计入2022 年的费用调整至2021年,合计金额17.78万元:调增2021 年销售费用8.43万元, 调增2021年管理费用9.36 万元。前述事项调减 2019 年净利润18.26万元、调增 2020年净利润15.15 万元、调减 2021 年净利润 12.58 万元。上述费用跨期情况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小。
2)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披露不准确
考虑所得税影响后,该事项对 2020 年非经常性损益影响金额为 475.6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该事项为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错误,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未影响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
3)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金额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利息资本化金额为 230.32 万元、509.77 万元、710.43 万元;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为 225.99 万元、745.53 万元及 714.87 万元,金额披露错误。
该事项为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错误,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未影响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
4)分产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不准确
发行人在 2020 年按产品类别划分收入时,红冲 93.13 万元收入金额应计入高温及高性能合金产品,但错将该红冲收入划分为高品质特种不锈钢,因此影响分产品收入披露准确性。上述事项为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错误,不涉及会计差错更正, 未影响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表。
5)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
以上事项中,仅收入跨期及费用跨期事项对财务报表存在影响、但影响金额较小, 对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2022 年发行人不存在因前述事项导致的财务报表调整。发行人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金额及影响比例较小,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 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4)整改情况
经过现场检查,前述事项引起了发行人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同时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1)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进一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编制财务报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披露差错调整因素;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与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4)针对报销时间严格要求,杜绝收入及费用跨期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对相关事项及对应数据进行了复核,督促发行人积极加强内控建设及财务人员相关培训,确保不再发生此类情况,并确认整改情况及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准确性。
2、不影响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相关问题,包括底稿收集及归档不及时、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
对于发生前述底稿收集及归档不及时、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问题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未对江苏银环回函不符执行进一步核查,审计底稿中未见客户回函不符的原因的核查记录,未分析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保荐人底稿中复印了立信替代测试底稿,未对相关事项实施核查程序。
1)基本情况
申报会计师于 2022 年 1 月通过所内函证中心向江苏银环发出客户询证函(函证收入金额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为 1,911.51 万元、-254.67 万元及 400.31 万元),该客户于 2022 年 3 月回函、并显示回函不符,江苏银环函证中回复的不符原因为(贵公司 2022 年 12 月开票,2023 年 1 月我公司发票挂账)由于江苏银环回函未列明具体交易金额,针对函证不符情况,督促发行人进一步与江苏银环进行对账,对报告期各年度的交易及回款情况进行确认,经核对与发行人交易金额真实、准确后,要求发行人与江苏银环沟通形成盖章的回函差异说明,但由于过程中沟通周期较长,申报前于 2022年 5 月 17 日获取回函不符情况说明,未能及时在纸质底稿中进行归档。
2)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申报会计师对于江苏银环回函不符事项核查程序主要问题在于江苏银环回函不符情况说明时间较晚,未能及时在纸质底稿中进行完整归档;未对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进行专项分析。
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如下:
①执行了替代测试程序,依据发行人账面记载的记录,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银环发生的交易额及应收账款的借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查验并获取资料,形成了替代审计程序;
②针对函证不符情况,督促发行人进一步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对各年度的交易及回款情况进行确认,要求获取盖章的回函不符情况说明函,过程中对方配合意愿较低、沟通周期较长,于申报前获取了该客户最终确认的回函差异说明,未能及时在纸质底稿中进行归档;
③对江苏银环进行了现场访谈,访谈了解到的交易金额、退换货金额与发行人账面记载的交易金额不存在明显差异;
④了解江苏银环退换货金额及退换货原因,并获取相关退换货处理协议。有关江苏银环退换货情形的具体情况参见本问询回复“10.关于营业收入”之“二”之“(二)说明报告期内客户是否存在拒绝验收、发出商品后退回或存在争议、产品质量争议和货款纠纷等情形,退货政策执行情况及财务影响”。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在申报前已对江苏银环退换货事项获取了该客户 2019 年与发行人处理质量异议的相关事实文件,具体包括:《中航上大 TP310H 圆钢质量问题会议纪要》《关于中航上大 TP310H 圆钢质量问题的处理协议》《关于中航上大供江苏银环 TP310H 圆钢质量事故处理协议》等。
申报会计师结合上述文件及核查情况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财务报表错报。
3)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整改情况如下:
申报会计师已将回函不符情况说明进行归档,同时对上述不符事项是否导致财务报表错报进行专项分析,并复核确认了首次申报前关于江苏银环回函不符事项的相关核查程序。
(2)未对研发费用核算进行充分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对研发领料的领料人未做规定,存在生产人员领取研发材料的情况。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该种情况是否属于发行人内控缺陷进行分析,未见对生产人员薪酬福利和耗材等在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中分摊过程的复核;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以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对于 C 类研发项目领料,发行人参照各生产车间历史生产的实际损耗率确定固定损耗率核算材料费用,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申报底稿中未见对该种方法的合理性分析,未见对实际损耗和测算损耗差异的对比分析。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生产领料与研发领料程序并无特殊技术要求,部分生产人员投入研发活动的情形属于行业惯例,如可比公司隆达股份(688231.SH)披露其存在辅助研发人员投入研发活动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并未设置专职研发领料人员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惯例;在财务核算方面,发行人在组织实际研发活动中已严格按照炉号进行区分生产活动及研发活动并进行财务核算,相关领料人员薪酬已按照炉号记录的工时准确分摊至研发费用及成本,确保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
材料损耗方面,发行人根据历史损耗率谨慎估计固定损耗率,将 C 类研发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乘以该固定损耗率,作为研发费用的材料损耗金额。固定损耗率与实际损耗率基本一致,固定损耗率的确定依据合理,且符合谨慎性原则。
2)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①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工时分摊表并核查了研发费用核算情况,虽然领料人员系生产人员但其人工薪酬按炉号对应工时分摊至研发费用及成本,结合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内控缺陷,但未将该分析过程记录在底稿中;
②申报会计师针对各类研发活动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归集分摊进行抽查复核及穿行测试,获取包括原材料领料单、人工工时原始记录、能源抄表数资料并形成底稿;
③申报会计师针对各类研发活动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归集分摊进行抽查并进行重新计算,获取包括成本分摊明细表、原材料领料单、人工工时原始记录、能源抄表数、研发台账等资料并进行复核,经核查,发行人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内控管理,且费用核算真实、准确。申报会计师在申报前已对发行人以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市场案例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在内部审核阶段进行专项分析;
④申报会计师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提供的历史损耗率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对比分析固定损耗率和历史损耗率,并抽查了损耗率测算涉及的原始单据,但未形成专项底稿并归档。
3)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整改情况如下:
①基于发行人没有明确约定生产人员可以参与研发领料的实际情况,申报会计师已督促发行人后续针对生产人员进行研发领料事项进一步完善《研发管理制度》(2022 年12 月实施),并将是否属于内控缺陷相关分析过程记录在底稿中;
②申报会计师已对耗材等生产成本进一步补充核查程序并扩大样本量;
③申报会计师已针对市场价作为返回料入库单价事项形成专项核查底稿;
④申报会计师基于已获取并复核发行人提供的历史损耗率测算表、抽查的损耗率测算涉及的原始单据,形成专项底稿。
(3)申报会计师未关注发行人发货出库单无编号对核查程序的影响。
1)基本情况
发行人 2020 年 5 月底前存在部分出库单未编号的情况,存在一定瑕疵。在申报会计师的协助下,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流程,自 2020 年 6 月开始实现了出库单连续编号。
2)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针对 2020 年 5 月底前无编号出库单对应收入的真实性,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依据执行控制测试及细节测试查验,获取合同、收入确认凭证、收入确认单据、发票、回款凭证、物流单据等,并以月度为单位对 ERP 的收发存与用友的总账系统进行核对,以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因此,发行人 2020 年 5 月底前出库单无编号存在一定瑕疵,但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②申报会计师于 2022 年 5 月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③对于 2020 年 5 月底前无编号出库单,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执行了相关核查程序,未单独对于 2020 年 5 月底前无编号出库单影响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说明。
3)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整改情况如下:
申报会计师对于 2020 年 5 月底前无编号出库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补充分析无编号出库单事项对核查程序的影响进行记录说明,并将是否属于内控缺陷相关分析过程记录在底稿中。
(4)申报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选择合理性未做说明。
1)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①申报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对重要性水平选择合理性做出结论说明。
②申报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对发行人的各项重要性水平所使用的基准进行判断,选取税前利润、营业收入、毛利等不同基准进行了测算详见下表:
考虑到发行人为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为首要判断指标,税前利润与收入、毛利规模波动趋势相同,均为不稳定状态,依据相关指标计算重要性水平时,申报会计师遵循了谨慎性原则,适当从严确定选取,因此首选税前利润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计算基数,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2)整改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于重要性水平选择合理性,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补充分析合理性结论进行记录说明。
(5)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底稿显示向供应商发函 165 份,回函 119 份。一是对于 73 份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的询证函,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仅在发函时获取了函证单位提供的发函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因说明,在底稿中未将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供应商名片登记的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亦未在底稿中记录电话核实情况。二是回函差异及替代测试程序方面,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 46 份,替代测试汇总表底稿中记录 14 份,实际执行 9 份,已执行的替代测试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保荐人函证底稿中,存在 27 份回函差异调节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无替代测试的情形
问题一:函证地址不一致问题
1)基本情况
申报会计师向供应商发函情况如下:
2)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申报会计师对于 73 份发函地址与工商查询地址不一致的询证函,仅在发函时获取了被函证单位提供的发函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原因说明,但在底稿中未将函证地址与 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供应商名片登记的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此外,申报会计师尽管对部分不一致情况进行了电话及现场访谈核实,但未在底稿中记录具体情况。
3)整改情况
申报会计师整改情况如下:针对 54 份发函地址与工商地址不一致的询证函,将函证地址与供应商合同记录的地址、已获取的供应商名片登记地址、发票地址进行逐项核对,核对存在发函地址、合同地址及发票地址存在不一致现象,主要系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或办公地址不一样、合同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发票地址为注册地址。并于发函时通过电话、微信、说明函等方式了解到的不一致信息进行核对,不一致的原因均符合实际情况,并在底稿中详细记录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替代核查情况。
问题二: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 46 份,替代测试汇总表底稿中记录 14 份,实际执行 9 份,已执行的替代测试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 46 份,其中 14 份采购金额较大的供应商首次申报前即已执行了函证替代程序,对于已执行的替代测试纸质版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于现场检查期间按照检查组要求进行整理打印纸质版进行补充。对其他32 家(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占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发函金额比例分别为8.76%、5.12%及 1.52%,占比较低),申报会计师于现场检查期间已补充了函证替代程序。
(6)分析性复核程序不到位。申报会计师对存货分月明细表和制造费用年度对比表底稿中基本未见对分月分明细变动较大的项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1)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申报会计师对存货分月明细表和制造费用年度对比表底稿中基本未见对分月分明细变动较大的项目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申报会计师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存货和制造费用变动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主要经营的产品为高温合金、耐蚀合金、高品质特种不锈钢及超高纯不锈钢等,采用订单生产方式,报告期内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各月产品结构、生产量波动较大,生产成本及费用不具备稳定性,月度分析结果不具有代表性;
②申报会计师获取成本大表并检查了发行人各月成本数据,并对成本归集及分配实施细节测试,以评价生产成本及费用入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③申报会计师编制存货及制造费用月度分析表,关注各月之间变化情况是否合理;进行存货和制造费用年度分析。
2)整改情况
申报会计师对于存货及制造费用分月明细数据进一步分析,关注各月之间变化情况是否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补充分析合理性结论进行记录说明。
(7)采购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在采购真实性核查中,核查样本偏低,且未记录抽样方法,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无法判断。
1)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申报会计师在采购真实性核查中,核查样本偏低且未记录抽样方法。
对于发行人采购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及采购性真实性核查,申报会计师履行了穿行测试、细节测试、函证、走访等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①执行穿行测试及检查程序,选取前十名供应商进行采购细节测试查验。针对采购真实性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查,对于金额重大抽样,对于非重大抽样,采用随机选取对供应商进行测试查验,检查采购合同、发票、过磅单、入库凭证、款项支付凭证等单据。采购细节测试底稿中检查的金额分别为 20,696.52 万元、14,192.76 万元、20,554.81 万元,比例分别为 52.24%、58.18%、53.90%。
②申报会计师对主要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对供应商余额、发生额进行函证,发函比例达 90%以上;对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应付账款回函差异原因进行核查,并对主要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供应商执行替代程序,检查了采购合同、发票、过磅单、入库单以及已支付货款的银行单据等。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③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供应商访谈采取以下抽样方式:①大额供应商:按照交易金额从大至小排列,选取各年度的前二十大供应商、前三名委托加工供应商;②随机抽取供应商:在大额供应商基础上,对剩余供应商按交易金额分布随机抽样,供应商访谈数量共 58 家,具体情况如下:
3、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质量控制部门已对整改后底稿实施专项复核,并对项目组开展专项规范性培训,基于本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针对性学习。申报会计师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 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审计报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切实遵守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瑕疵情形。
(二)说明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
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及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具体参见本题“二”之“(一)说明发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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