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满额抽奖、现金减免或者砸金蛋,这是家居品牌在重要营销节点都会用到的促销手段。一来是让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的实惠,二来也是为了进一步刺激消费。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购家居产品的同时还能凭运气抽到一份大奖自然更高兴。但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五一促销活动推出的满额砸金蛋活动却让消费者开心不起来,直呼“送不起就不要送。”
事件回顾:
买家居产品抽中3张家电提货券,商场一直不给兑换
【资料图】
五一期间市民吴先生在西安市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购买了价值16500元的家居产品。据吴先生介绍,五一期间太白商场有很多促销活动,其中一项就是“购物每满5000元可砸金蛋一次”。自己购买商品的总价金额可以砸三次金蛋,砸完金蛋后抽到了3张价值500元的提货卡(刮刮卡)。
商场工作人员告知吴先生该刮刮卡可以兑换家电产品,过几日商场会通知吴先生来店里将刮刮卡兑换成家电提货卡。这期间吴先生一直在等商场通知换卡,但一直没人跟他联系。之后吴先生多次拨打商场客服电话,起初被告知合作的家电品牌还没确定,暂时兑换不了,让吴先生继续等待。之后再拨打电话被告知不清楚此事,不知道还能不能兑换。
“五一抽到的奖品,一直没能兑换,拨打了很多次商场客服电话,态度不太好。商场自己出台的促销政策,消费者合理消费抽奖,奖券上也有商场专用章,但就是不给兑换。商场可以不送,但不能以这样的方式欺骗消费者。”
吴先生抽到的3张奖券,还有商场盖章
商场回应:
提前没有跟家电品牌对接好,现在消费者可以兑换
根据吴先生的投诉,华商报记者联系了西安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客服部门。客服人员表示,的确没有确定好家电合作对象,具体情况让记者跟售后联系。
华商报记者再次拨打售后客服电话,对方先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需要跟领导沟通,集团内部要走手续。随后一小时后回电称,可以让吴先生来商场兑换家电提货卡。对于为何五一的奖品现在才能兑换?对方没有过多解释,只是称的确没有提前准备好。
擅商场告知过几日通知吴先生来兑奖,但五一至今没人通知
全国案例:
抽到奖品难兑换,红星美凯龙全国多个门店曾被投诉
在采访中,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在红星美凯龙参与抽奖活动却不能兑换奖品或兑奖条件多的投诉几乎在全国红星美凯龙门店都曾发生过。
2019年太原市民在太原红星美凯龙长风店消费近4万元,按照商场促销规则该市民得到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吹风机兑换券,可是商场却“赖”了一个月不予兑现礼品。 [page]
2021年有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投诉在红星美凯龙郑州商场参加抽奖活动,共抽中4个奖品,当时商场给的是奖券,并告知会通知其领奖。实际上商场一直没有人跟自己联系。之后几个月自己多次联系商场,被告知活动已经过期,无法兑奖,而奖券上根本没有任何关于有效期的提示。
2022年网友“长颈鹿”也在网上吐槽自己五一参加红星美凯龙活动,消费每满1万抽奖一次,自己抽了3次都是毛巾礼品,要兑换时还被要求再加3元钱,很让人生气最后放弃了。
今年6月上海市民表示自己在红星美凯龙花了5万多购买沙发和床,交完钱后工作人员称商场有抽奖活动可以去抽奖品,自己去抽奖时被工作人员“驱逐”称没有奖品,排队也没有……
记者声音:
开“空头支票”损害消费者权益,还影响商场声誉
五一期间参与的抽奖,直到八月份还没给消费者兑换。这期间吴先生多次联系商场,直到商场答复“不清楚这件事”,吴先生才无奈投诉至华商报。8月3日上午10时,华商报联系红星美凯龙太白商场,仅一小时后商场便回复“可以兑换了”,难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要在媒体介入下才能被维护?
作为商场,利用抽奖、减免等方式刺激消费提升销售额的目的可以理解,但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应该做好对应的服务。抽奖属于商场服务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在明知有些奖品难兑换或者当时根本没有做好兑换准备的时候发给消费者,这相当于给消费者开了一张“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商场的声誉。希望商场在做活动中多一些真诚,少一点“套路”,将服务承诺落到实处。
律师说法:
承诺的服务难兑现属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要面临罚款
消费者参与商场抽奖活动,抽到了奖品难兑换甚至不给兑换,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该怎么维权?对此华商报记者也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他表示,商场搞促销不兑现其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场的行为则属虚假宣传。
如经调查,商场虚假宣传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到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商场面临行政处罚。 [page]
赵良善指出,商场虚假宣传的,商场除承担上述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因商场这一行为还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场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建议商场尽量与消费者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或者直接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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