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數字藏品著作權人在行使數字藏品著作權時,應該遵循不損害收藏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鑑於《著作權法》並沒有這方面明確的規定,這裏只能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把這個問題作爲一個商業倫理問題進行討論,僅供讀者參考。
數字藏品既然是作品,就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使用他人數字藏品,應當經過其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數字藏品,尤其是作商業性使用,屬於侵權行爲,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使用他人版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制作數字藏品,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數字藏品,屬於侵權行爲,也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鑑於數字藏品是改編作品,其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時,應當不損害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數字藏品或成版權產業發展助推器
數字藏品是文化創意和數字技術融合發展的產物,它既是一種數字作品,也承載着大衆化的投資預期。就像股票和藝術品交易一樣,如果對其科學規範,善加利用,應當對促進國家經濟和文化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比如,以藏品方式推廣傳播優秀數字作品,有利於推動、激發人們尤其是中青年作者的創作熱情,從而創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數字藏品模式的運用,爲國家的作品保存和文化積累提供了新的實現途徑和方式。對於保護、發掘、搶救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數字藏品的應用能幫助提升商品的品牌價值,創新商業營銷環境,爲產業發展賦能。例如,企業通過鑄造數字藏品傳播企業和品牌形象、表現自身景觀和藏品,進行數字化營銷等。如果能夠用鑄造NFT的方式賦能版權資產的數字化管理,從版權確權、版權交易、發現侵權盜版、依法維權等方面幫助提高版權保護的效率和水平,成爲版權產業發展的助推器。
作者系首都版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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