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企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且土地证上清晰写明了为“住宅用地”,为何“商改还”房源不是商品房?
针对该问题,记者分别联系了武汉市房管局和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回复称,采访内容主要涉及规划条件、房屋性质的变更和征收安置,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涉及土地性质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后,记者又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相同的问题发去了采访函,该单位表示,“这个采访接受不了,不在我们职责范围内。”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127号文件”内容已经非常明确,后续工作以该文件精神为依据,符合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订购的历史遗留商品房房源,解除相关协议后,应由武汉市房管局重新办理相关预售证。
刘文胜认为:“汉阳区相关职能部门和我们签署三方解除收储协议书,则表示该住宅不再用于旧城(棚户区)改造还建安置,附加条件不存在了。那么,土地性质方面,企业依规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解除收储协议后,武汉市相关部门没有理由不为我们办理预售证。”
赵来新则表示:“武汉市相关职能部门‘纠结’的点是,用地性质已经调整为住宅用地,但在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附加了一条要求,即住宅应全部用于我市旧城(棚户区)改造还建安置。所以,武汉市房管局称,土地性质不属于商品房,无法为我们办理预售证。”
为此,记者咨询了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团队。该团队负责人表示,汉阳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企业签订了《商办改住宅商品房收储协议书》,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后达成新的协议,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律师团队负责人建议,企业将其所遇到的困难向汉阳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反映,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联席会议、协调组的方式,尽职履责,尽快解决房屋出售的障碍,将企业的损失降低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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