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发明专利 赔款30余万元
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涉及打印机、打印耗材及打印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公司,该公司亦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处理盒”的发明专利权人。这项发明专利主要用于制造墨盒、硒鼓。
河南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华是被诉侵权硒鼓上标注商标的注册人。张某华将该注册商标许可河南某科技公司使用,并以河南某科技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制造涉案被诉侵权硒鼓。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制造、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硒鼓,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余万元。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撤回上诉。
意义: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案具有发明专利的硒鼓,构成侵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准确确定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边界,按照全覆盖比对原则,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判令河南某科技公司和张某华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保护了创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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